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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事业单位招聘 > 招聘详情

宁夏自治区民委2021年自主公开招聘1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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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直属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需要,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事业单位自主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现就自治区民委事业单位2021年自主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专业匹配、人岗相适。

二、招聘岗位

宁夏伊斯兰教经学院招聘宗教课教师1名,具体范围、条件等详见《自治区民委2021年自主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计划一览表》(附件1)。

三、应聘条件

(一)具有下列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应聘: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够履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义务;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符合《自治区民委2021年自主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计划一览表》(附件1)中招聘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招聘范围

面向全区招考,下列人员应聘不受宁夏常住户籍限制:

1.在宁夏服务的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村官;

2.宁夏各普通高等院校2021年应届毕业生;

3.区外普通高等院校宁夏生源的应、往届毕业生;

4.父母或配偶于公告发布之日前(含当日)取得宁夏户籍的人员(父母含岳父母、公婆,本人与配偶须在公告发布之日前进行婚姻登记);

5.区内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配偶(高层次人才与配偶须在公告发布之日前进行婚姻登记)。

(三)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应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在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有违纪违规行为且被记入诚信档案库目前仍在惩戒期的;

6.定向培养人员服务期未满或正在定向培养学习的;

7.普通高校在读的全日制非2021年应届毕业生;

8.已招聘的特岗教师;

9.现役军人;

10.留学归国人员没有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

11.新招聘(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满最低服务期限(含试用期)的;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3.应聘者不得报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所列回避情形的岗位。

四、招聘程序

(一)发布招聘公告

招聘公告在宁夏公共招聘网(http://www.nxjob.cn)、宁夏高层次人才工作网https://gccfw.hrss.nx.gov.cn/nxgccrc/、宁夏人事考试中心(https://www.nxpta.com/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http://mzzj.nx.gov.cn/)官方网站公开发布。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21721725

2.报名方式:应聘者须认真填写《自治区民委2021年自主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表》(附件2,并将报名表、电子照片(标准免冠证件照)、户口簿、研究生毕业证书、硕士学位证书(扫描件)等相关材料以电子文档形式发送至指定邮箱:nxjxy2021@163.com。邮件主题格式为:“姓名+毕业院校+学历+高校人才网”。

3.资格初审。按照招聘岗位条件及招聘要求,对应聘者报名资料进行资格初审。应聘者要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凡伪造有关证件、材料,隐瞒信息、填报虚假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应聘资格。

因招聘岗位专业性较强、生源较少,报名人数达不到3:1比例时,经自治区民委事业单位自主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调整报名资格条件。

(三)资格复审

1.应聘者的资格审查贯穿公开招聘工作全过程。凡发现应聘者不符合报考条件的,随时取消招聘资格。

2.资格复审。资格复审由自治区民委会同用人单位,在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在组织面试前对符合报考条件的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复审,经复审不符合条件者取消面试资格。

应聘人员资格复审须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本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研究生毕业证书、硕士学位证书的原件、复印件;留学归国人员还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2021年应届毕业生提供的学历及学位证书截止时间为2021731

3.资格复审通过后,招聘单位通过打电话、发短信方式告知应聘者在指定时间及地点参加考试。

(四)考试

1.通过资格审查后,直接进行面试。面试由自治区民委组织,包括试讲和提问。根据教师岗位要求和宗教课教学特点,主要测试考生的教学实践能力、专业技能、应变能力、综合素质以及报考岗位的匹配性等。

2.面试前一周,招聘单位负责将面试的具体时间、地点、面试形式等,采取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通知应聘者。

3.面试满分为100分,面试成绩达不到60分的,取消招聘资格。

4.面试成绩于面试结束当天由自治区民委在单位门户网站上公布。

5.报名人数超过10人时,组织加试。加试具体事宜经自治区民委事业单位自主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在自治区民委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五)考试成绩

1.应聘人员面试成绩即为考试总成绩。

2.如组织加试,加试成绩排名前6进入面试。面试成绩为考生总成绩。

(六)体检和考察

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选。

1.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邀请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对体检工作进行全程监督。进入体检的应聘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体检项目。体检合格者确定为考察人选。未按要求完成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体检费用由应聘者承担。

2.考察。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重点考察应聘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中发现因个人品德差、有不良政治记录的,不具备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以及存在其他不宜进入事业单位工作的情形,经自治区民委事业单位自主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取消应聘资格。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或者涉嫌违法犯罪且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可暂缓作出考察结论。自暂缓作出考察结论之日起90日内,上述调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一般应终止招聘程序。

(七)公示及聘用

体检、考察合格人员经自治区民委党组会议研究确定为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在自治区民委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报送自治区人社厅办理聘用手续。

对公示期间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清事实后再研究决定是否聘用。被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自接到聘用通知20个工作日内)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

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五、关于岗位递补

(一)递补情形

在体检、考察、公示及聘用阶段因应聘者自愿放弃出现的空缺岗位,按照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成绩不低于60分的应聘者)。

(二)不递补情形

1.资格审核合格的面试人员名单公示公告发布后至面试结束,出现的空缺岗位不再递补。

2.应聘者体检不合格或考察不合格,取消应聘资格,出现的空缺岗位不再递补。

3.体检、考察、公示及聘用阶段因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或不符合聘用条件,核实后取消聘用资格,出现的空缺岗位不再递补。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聘用批复文件印发之日起,出现的空缺岗位不再递补。

六、疫情防控要求

(一)根据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招聘各环节全面落实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精准施策要求,保证考场开窗通风、清洁消毒,保证空气流通。所有考官、工作人员及考生进入考试区域须出示防疫健康码,接受体温监测,正确佩戴口罩,进行手消毒并在室内保持1以上安全距离,避免因人员聚集带来交叉感染的风险。

(二)参加招聘的考生在考试前须“健康码”连续打卡14天为“绿码”且健康状况正常,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的考生可参加考试。

(三)参加考试的考生应当如实申报考前14天个人健康状态,主动申报是否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或境外旅居史,如有则须持有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参加考试。考试前,考生应填写承诺书,承诺已知悉告知事项、证明义务和防疫要求,自愿承担因不实承诺需承担的相关责任并接受处理。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的,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测、询问、送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考试成绩,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参加考试的考生自备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做好个人防护。考生应当配合疫情防护要求,服从考试现场组织工作,经现场工作人员确认有可疑症状的考生,按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处置。

七、其他事项

(一)凡涉及本次招聘工作的重大事项或本方案未尽事宜,由自治区民委事业单位自主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二)对考生的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无论在任何环节,凡发现不符合招聘资格条件人员和提供虚假材料者,一经核实,立即取消报考资格。

(三)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本次招聘条件、方式、时间等事项调整的,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做出合理安排,并在公告发布网站发布补充公告或通知,请应聘人员及时关注。

(四)报考人员要提供正确联系方式,保持通讯畅通,因通讯不畅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联系电话:0951-8512871、13895653783

自治区民委事业单位自主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714

附件1.wps

附件2.wps

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变更请以原发布者为准。

来源链接:

http://mzzj.nx.gov.cn/zwgk/zfxxgkml/tzgg/202107/t20210715_29253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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